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男37歲選任辯護人黃勝文律師
李進成 律師被告丙○○
甲○○乙○○
樓之3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茲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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