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184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被告等因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5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正雄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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