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851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明文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惟未提出催告函等資料,前經本院書記官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16日再以電話通知聲請人3日補正,嗣再於95年2月10日再以電話記錄命補正,惟聲請人代理人陳稱已逾時未補正,請法院裁定駁回。有卷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參照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