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複代理人 薛欽峰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靖雅 律師
彭郁欣 律師被上訴人丙○○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邱玉萍 律師 黃慧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因93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8,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8,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