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原告 廖文龍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複代理人 段誠綱 律師被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張振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5萬5,
600元(原告原請求確認所有權之標的如附表一所示,該等物品之價額因兩造有爭執,故送請訴外人昊陽資產評價有限公司鑑價,鑑價結果為4,801萬2,600元,惟原告於101年8月8日具狀陳稱有關附表一編號29三分石級配部分減縮不請求,該部分價額經鑑定為765萬7,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35萬5,60
0【計算式:48,012,600-7,657,000=40,355,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7,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