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醇隆選任辯護人羅美鈴律師被告BENTHACK.選任辯護人 謝宏明 律師
陳芳俞 律師被告MADDUMAB.指定辯護人 陳薏如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6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醇隆、BENTHACKRAINERWOLFRAM、MADDUMABADDAKARANAGE
DONARTHUR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理由
一、被告劉醇隆、BENTHACKRAINERWOLFRAM、MADDUMABADDAKARANAGEDONARTHUR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有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毒品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BENTHACKRAINERWOLFRAM、MADD
UMABADDAKARANAGEDONARTHUR為德國籍人士,在台並無固定住居所,而被告劉醇隆前另有犯罪前科,以本次被告3人涉犯罪嫌刑責之重,堪認渠等顯有畏罪匿責而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6月8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所涉犯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3人仍有為圖飾卸匿責而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是認被告劉醇隆、BENTHACKRAINERWOLF
RAM、MADDUMABADDAKARANAGEDONARTHUR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俱存,著自民國101年9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林大鈞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