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11號
原告 劉韵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二、本件據以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即法律規定或請求權基礎),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暨檢附本件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