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11號

原告 劉韵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二、本件據以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即法律規定或請求權基礎),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暨檢附本件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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