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486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4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胡永春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9日114年度交字第48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法官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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