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0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雨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雨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雨淳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判決確定日期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114年度執丙字第1930號及114年度執更丙字第1464號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對照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知,114年度執更字第1464號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114年度執字第1930號即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受刑人之犯罪目的、行為態樣與罪質均相同,各次犯罪日期間隔不久,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復考量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罪質與施用毒品罪有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72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希望可以減輕,早點回歸社會」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于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5日下午2時15分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12年10月4日上午8時50分回溯120小時內某時、113年1月30日上午8時40分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11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63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9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3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901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95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29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7日
113年9月30日
113年12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901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95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296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6日
113年11月28日
1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