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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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7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金發 、黃柏
  瑜、 黃素瑩黃香璉黃文郁 等人(均為 紀速惠 之繼承人)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112號),惟被告等人
  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40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錢 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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