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原本中關於「 邱俞洪 」之記載,應更正為「 邱俞烘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錯誤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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