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悅龍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天斌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複代理人 蔡依寧 律師
宋雲揚
李建德
訴訟代理人 蔣盛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譽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張邱昭華 、張曦
文、 張瓊文 、 張湘翹 、 汪政弘 、 吳維煌 、 范瑞雲 、 曾奕翔 間請求
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34,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