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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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583號
原 告 徐凱隆 即世宏水電行
被 告 董惠珠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董惠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255,000元(即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8071號損害賠償強制執
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