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繼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繼字第1940號聲請人 王蔡秀鑾
王鼎涵
王耀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王炳文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0鄰○○○路000巷00弄00號)之配偶、子女,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炳文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