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321號聲請人甲○○
樓之1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81年度催字第257號卷宗,保存期限屆滿業已函報銷毀)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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