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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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原告甲○○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被告全省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美分 被告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一七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