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033號債權人連洲興業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乙○○○
號1樓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連順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債權人之貨物係由案外人連順橡膠(中山)有限公司買受,並非甲○○或連順有限公司,是本件積欠貨款之債務人應為連順橡膠(中山)有限公司。則本件依債權人聲請意旨及所附證物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甲○○、連順有限公司等之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