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3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麗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山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陳文山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同段8465建號建物,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4,14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0㎡×公告現值65,111元/㎡+建物現值548,300元)×1/2=3,204,145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4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