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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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翊秀 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前二年,聲請人每月薪資證明文件(不得僅提出存摺)。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包含 朱詠霓 、 劉天祿 等。並說明朱詠霓及其父與聲請人是否同住,如否,其原因為何?
三、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例如:發票、繳費收據...等。並說明民生必需品何以每月高達新臺幣(下同)3,000元?
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自己、其夫劉天祿、女朱詠霓101年、
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繳交租金之證明。
六、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用之最新債權人清冊(包含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人)。
七、聲請人應提出資料陳報萬和書城是否仍在營業?若否,何時廢止、撤銷或停止營業?又聲請前5年即自民國98年11月1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上開企業社、獨資商號等營業額每月平均是否達新台幣20萬元或20萬元以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