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仲和指定辯護人簡旭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子○○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訊據被告固矢口否認有強制性交之犯行,然此業據證人即被害人甲○、乙○指述綦詳,且有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勘查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鑑識報告、衛星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固然其所犯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然被告涉嫌強制性交之次數多達4次,且其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再度犯罪,非但本案面臨之刑期甚長,尚有殘刑待執行,苟予開釋在外,自有逃避司法制裁而逃亡之高度可能。其次,被告於起訴書所載犯罪時間,涉嫌多次對不同被害人為強制性交犯行,佐以其有多次妨害性自主案件遭判刑確定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堪認被告根本未從前案判決刑罰習得教訓,存有悛悔之心,反而一再涉嫌強制性交犯行,顯有反覆實施之虞。再者,被告涉犯之罪行影響被害人身心至鉅,對於社會公共秩序之危害亦極為重大,是權衡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不利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羈押被告尚與比例原則無違,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洪瑋嬬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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