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成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謝昌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四年一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春成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參佐證人林武龍等人之證述,以及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扣案海洛因、電子磅秤、聯繫用手機等證物,認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諭知自民國103年8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3年11月
4日延長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本院以上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4年1月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郭瓊徽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