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965號債權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楊誌遠迦南美菇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楊誌遠、迦南美菇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裁定,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債務人迦南美菇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吳宜蓁 、債務人楊誌遠之最新戶籍謄本、釋明正確之金額。該裁定於103年12月1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為適法完全之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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