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三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久隆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3,1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9,6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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