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甲○○原告訴請被告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即台中縣○○鎮○○○段○○○○○號土地所有權及緊鄰鐵路局土地使用權於83年間之交易金額150萬元,加計聲明第2項之損害賠償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