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11號聲請人 蘇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德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陳顯福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德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德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德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周公司)之清算人,業已清算完結,並檢具各項文件向本院為清算完結之陳報。茲檢具簿冊保存人同意書1件聲請指定清算人即陳顯福擔任德周公司清算完結後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德周公司陳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以民國101年1月19日士院 景民正 101年度司字第10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係德周公司之清算人,其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德周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