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上訴人 李璧珠
莊濠嘉 莊濱嘉 被上訴人 莊曹敏
莊 中建 莊中榮 莊華蘭 莊華英 莊華梅 莊華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328元,上開裁定業於100年12月30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