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陳家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羅伊安┌───────────────────────────────────────────────────┐│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林信忠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13,900元│AD0000000│100年9月30日││││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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