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43號上訴人 陳秋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寶照大慶縫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奕勁有限公司、 林奕 任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柒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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