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世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中自民國101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世中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黃國益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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