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05上訴人營標企業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靖朗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王秀珍
陳孟群 陳旭惠 陳俊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玖萬伍仟捌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