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89號原告 鄭淑惠 法定代理人 廖名凱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超 律師被告 黃裕峯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寧 律師複代理人 酆家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金額轉換■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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