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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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30號上訴人 黃泊勝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13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3年12月1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