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164號債權人新竹縣竹東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洪文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藍雲珍謝朋桂謝君怡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7.8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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