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智簡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智簡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士軒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13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047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理由
一、按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附件,錯將原本所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049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附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13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