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暫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暫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暫時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暫字第39號聲請人 郭倩玉 相對人 唐裕峯 上列當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關係人聲請暫時處分,應表明下列事項:㈠關係人及法定代理人。㈡本案聲請及其事由。㈢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㈣法院,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雖提出聲請狀向本院聲請暫時處分,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表明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並已於103年12月4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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