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972號
原   告 靜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聲彰
訴訟代理人  賈智存
被   告 國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菊
訴訟代理人  陳雲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原告有合法代理權之法
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合法代理權之證明文件暨本
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
,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
款、第4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列法定代理人為張聲彰,惟原告於民
國99年2月23日解任 孫阿猜 主任委員身分並選任張聲彰為主
任委員之決議業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77號判決認定為無效
在案,準此,張聲彰應不具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資格,而
不得代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爰裁定命原告補正合法法定代
理人進行訴訟。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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