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6號
原 告 陳國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永豐 等間因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未於訴狀載
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亦無從判
定原告已否繳納足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本件
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羅永豐就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
巷○號之建物內已查封之傢俱及電器類等物品之所有權存在,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請求確認動產之項目、
型號、及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提出系爭傢俱及電器類等物品之
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自行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