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7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俊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9,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二、上訴狀所應表明之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2項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應表
  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
  據,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
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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