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金簡字第8號
原 告 盧俊瀅
被 告 倪菲爾 (NEAV.
訴訟代理人 謝易哲 律師
顧立雄 律師
被 告 劉穎谷
林妤
楊慧芬
陳志明
林文忠
林呈偉
徐富星
郭慧敏
李泗源
李寶彩
何永榤
許媄㨗
董思宜
廖敏
尹鳳儀
陳宛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銀行法案件(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97年度重訴字第28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經刑事庭移送前來,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時十五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