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金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金簡字第8號
原   告  盧俊瀅
被   告  倪菲爾 (NEAV.
訴訟代理人  謝易哲 律師
       顧立雄 律師
被   告  劉穎谷
      林妤
       楊慧芬
       陳志明
       林文忠
       林呈偉
       徐富星
       郭慧敏
       李泗源
       李寶彩
       何永榤
      許媄㨗
       董思宜
       廖敏
       尹鳳儀
       陳宛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銀行法案件(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97年度重訴字第28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經刑事庭移送前來,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時十五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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