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2877號
原   告  吳孟儒
被   告  廖宜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3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車禍受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乙份)到庭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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