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林靖恩
上當事人與被告即反訴原告 賴韋宏間 因給付加盟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訴
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反訴部分
為72,000元,合計4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