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林靖恩
上當事人與被告即反訴原告 賴韋宏間 因給付加盟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訴
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反訴部分
為72,000元,合計4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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