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6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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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0664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告 呂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叁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叁佰玖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合計2,32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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