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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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7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哲良

李沛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哲良、李沛倫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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