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6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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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0652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合計2,43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