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65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0652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告 張太青 (原姓名 張明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合計2,43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陳鳳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