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042號
原 告 呂箴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Viagogo埃里克‧貝克EricBaker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
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有原告之簽名
或蓋章,復未提出繕本,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有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亦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