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104號
原 告 蕭定一
被 告 陳元造
陳元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817、818、827、828、1151條
等規定,並以其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一地位,訴請被告二人拆除坐
落系爭土地上之違法建造廁所衛浴及化糞池等建築改良物,
並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聲明,茲因原告就系爭土地業
已另案起訴請求分割,並由本院以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分
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故本院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
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分割後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