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2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力濬
      力 方美
       力濬哲
       力瑩潔
       力絮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0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被告與被代位人 力濬澤 」之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力方美 、力濬哲、力瑩潔、力絮潔與被代
位人力濬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且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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