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九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重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九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二七四二一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法矯司字第0九二0九七0五四四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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