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他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調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三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 黃石能 應更正為甲○○;當事人欄被告出生日期民國十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