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0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過失致人於死及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嗣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並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二七四二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法矯司字第0九二0九一一0一三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